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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楠与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楠,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1201号原告:康楠,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1号(碧落湖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安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康楠与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楠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磊,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还房款32229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14.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2日,原告以322290元的价格购买了“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来国际广场”11幢**号的商铺,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交房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若逾期90日后,原告也可选择退房,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原告全部支付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迄今为止一直未交房,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交房。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案涉房产已经交付,原告已经在使用该商铺并收取租金,虽然被告在交付资料上有欠缺,但原告已经在使用了,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来国际广场”11幢**号的商铺,原告性付清了房款32229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按照第1种方式处理: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其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交房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明,原告起诉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天来国际广场”11幢**号的商铺的租金,原告陈述其从2015年1月1日起收取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至2016年7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虽然被告辩称原告已经在使用该商铺并收取租金,但原告收取租金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即原告收取租金的时限早于被告交房的时限,故租金的收取并不代表原告已经收房,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收房。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符合法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22290元,并按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即322290元×5%=16114.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楠与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楠退还房款322290元;三、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楠支付违约金161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