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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751号上诉人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陈洪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陈洪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易春阳,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辉,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平。上诉人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九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洪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九嶷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未完成调动手续,不能算作本公司正式员工;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仅在上诉人公司工作两年,不算连续工作十年,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实体处理后才能进行诉讼,故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被上诉人陈洪平未进行答辩。被上诉人陈洪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九嶷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5月陈洪平被双牌县劳动局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分配在双牌县农委。1999年3月19日九嶷公司同意将陈洪平调入。1999年4月9日在双牌县办理了调动工作工资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同年11月15日九嶷公司以九嶷公司(1999)第76号文件,聘任陈洪平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2000年8月9日永州市劳动局开出全民合同制工人调动(2000)永市劳调介字57号介绍信,要求陈洪平在8月20日前报到,并注明工资关系自带,档案材料已经转。2001年2月份职工工资表中陈洪平还在其中。2001年3月份以后九嶷公司停产工人待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陈洪平是否完成了正式调入手续,提起诉讼是否进行了前置程序。1999年3月九嶷公司同意陈洪平从双牌县农委调入,并得到了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同年11月15日九嶷公司以九嶷公司(1999)第76号文件,聘任陈洪平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证明九嶷公司用工关系的存在。2000年8月9日永州市劳动局在开出(2000)永市劳调介字57号介绍信中注明工资关系自带,档案材料已经转。说明了陈洪平的个人档案材料已经由相关部门转入了九嶷公司。之后的2001年2月份的职工工资表中陈洪平还列其中,从1999年4月聘任陈洪平为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至2014年10月1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九嶷公司破产达十四年之久,九嶷公司未下文解除与陈洪平的聘任关系,并非暂短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陈洪平与九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为解决劳动争议问题陈洪平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由于九嶷公司申请破产,符合不予以受理的第八项规定,而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因第八项事由不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陈洪平顺因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陈洪平调入九嶷公司的程序合法,档案材料已经转的说明,证明九嶷公司接收了陈洪平的档案,且工作事实存在,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陈洪平与九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根据查明的事实,1999年3月九嶷公司同意陈洪平从双牌县农委调入,并得到了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同年11月15日九嶷公司以九嶷公司(1999)第76号文件,聘任陈洪平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证明九嶷公司用工关系的存在。2000年8月9日永州市劳动局在开出(2000)永市劳调介字57号介绍信中注明工资关系自带,档案材料已经转。之后的2001年2月份的职工工资表中陈洪平还列其中,从1999年4月聘任陈洪平为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至2014年10月1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九嶷公司破产达十四年之久,九嶷公司未下文解除与陈洪平的聘任关系。本案全民合同制工人调动介绍信、固定工人调动审批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单等证据已证实被上诉人陈洪平进入双牌县农委为正式职工,且上诉人公司已同意其调入,而陈洪平且已进入上诉人公司工作,上诉人公司又未解除与陈洪平的聘任关系,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劳动关系存在,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正式调入,没有产生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了被上诉人陈洪平对于该通知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确交代诉权,本案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上诉人九嶷公司提出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梅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