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健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张雪富,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雪富,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尹辉,女,1957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张雪富、尹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6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雪富、尹辉。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三、责任范围:1、张雪富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陈健承担清偿责任。2、尹辉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陈健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陈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富、尹辉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雪富、尹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