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令军娥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军娥,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94号原告:令军娥,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被告:王磊,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原告令军娥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令军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令军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令军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令军娥负担。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明 珠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