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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3839887-X。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敦元,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晃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姚敦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晃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