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喜双与魏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双,魏振海,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061号原告:李喜双,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哲志,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魏振海,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丽华,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李喜双诉被告魏振海、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喜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哲志和被告魏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422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现还款日期已过,二被告未还款。现请求二被告给付借款3422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魏振海辩称,原告起诉属实,确实欠原告钱,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钱。被告王丽华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截止2016年3月27二被告经与原告核算,共欠原告本息合计342200元,于2016年3月27日为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庭审调查以及原告举证,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振海、王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喜双借款本息合计342200元。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3216.5由被告承担。余款321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