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朝晖与被告天津市远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068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对原告王朝晖与被告天津市远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中主文“驳回原告王朝辉的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原告王朝晖的诉讼请求”;尾部“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智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