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肖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肖国祥,罗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沈葵揆。被执行人肖国祥,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罗会枝,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肖国祥、罗会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规定:被告肖国祥、罗会枝共同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70964.9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3847.5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肖国祥、罗会枝均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国祥、罗会枝涉案较多,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审理时也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审理阶段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肖国祥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区梅福小区13幢302室房产已被法院多案查封,且已抵押给了相应债权人,原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肖国祥名下浙D×××××小车一辆也因一时无法查找到下落而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的存款余额;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名下其他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肖国祥、罗会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