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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路、王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路,王永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87号原告: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麒麟镇327国道与东环路交汇处东10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86072609Y。法定代表人:李胜宇,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路,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永昌,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路、王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路、王永昌在本案诉讼期间,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玉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路、王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