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张晶,沈晓彤,钟欣,魏升明,张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张晶,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沈晓彤,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钟欣,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魏升明,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张道玉,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晶、沈晓彤、钟欣、魏升明、张道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晶、沈晓彤、钟欣、魏升明、张道玉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6)临兰山证执字第28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晶、沈晓彤、钟欣、魏升明、张道玉的银行存款15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00016,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00016),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