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彩旋、罗建森等与谭江波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旋,罗建森,谭江波,罗露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993号原告:黄彩旋,女,1968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罗建森,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新焱,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江波,男,1985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罗露霞,女,1990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原告黄彩旋、罗建森与被告谭江波、罗露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黄彩旋、罗建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彩旋、罗建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 晶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日书记员 周垛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