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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戴谶贤、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谶贤,张磊,项薪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戴谶贤,男,1981年9月26日生,回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7年8月5日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项薪儒,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谶贤与被执行人张磊、项薪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