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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康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康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949号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负责人:张成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征,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康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