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72号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鼎,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宁艳,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负责人:张锦星,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岭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鼎、阮宁艳、被告南岭村负责人张锦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岭村立即向九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31087.35元和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止的逾期利息257768元及从2017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南岭村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10日,其与南岭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其承包南岭村自古田县平湖镇端溪至南岭公路砼路面工程,并在合同第八条“结算与付款办法”第2款约定,工程自筹部分资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五个月内由南岭村拨付给其,逾期未支付的,按每月3%利息结算付还。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施工。工程于2008年10月28日当日竣工,于2009年3月1日验收合格。但南岭村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也未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015年7月4日,南岭村仍结欠其工程款本金131087.35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但对逾期付款的利息,南岭村未予结算。经其结算,暂至2017年1月12日结欠利息257768元。其与南岭村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南岭村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但南岭村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结欠工程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承担其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南岭村辩称,1.九天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31087.35元及利息257768元依据不足。九天公司提交的2015年7月4日欠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天公司必须提交确实与其履行了结算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因涉案的工程款、工程造价、九天公司已收取的工程款等细节问题至今不明确,村两委至今根本不知村委会有出具过2015年7月4日这张欠条,故九天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能成立。为维护其村集体财产利益,要求法院查明该欠条的合法性。2.九天公司伪造证据。其与九天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合同》的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逾期未付,按每月3‰及利息结算付还”,而九天公司却将3‰涂改为3%。九天公司伪造证据,主张的利息不能成立。3.九天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没有道理。其和九天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设计准宽为4.5米,厚度18厘米,抗折度4.0MPa,……40×40砼边沟…。但九天公司没有按该设计标准施工,路面砼边宽度只有20cm,深度宽度只有20-30不等。因砼边沟不合格,造成雨季排水不畅,道路塌方多处,其为此修路花了100000多元。九天公司虽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纪要的通知”,但该“通知”不能证明砼边沟的施工符合设计标准。其要求九天公司返工,必须将砼边沟建成符合设计的水准。综上,九天公司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驳回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九天公司提交的证据:1.合同,该份证据与南岭村提交的合同来源相同,九天公司亦认可月利息合同原载3‰,而九天公司手改为月利息3%,该证据与南岭村提交的合同不一致处以南岭村提交的合同为准;2.关于印发古田县平湖镇端溪至南岭公路砼路面工程竣工验收纪要的通知,其系交通局印发有关单位对古田县平湖镇端溪至南岭公路砼路面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通知,可证九天公司主张证明的事实;3.欠条,南岭村确认欠条上面的公章系南岭村村委会公章,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九天公司与南岭村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第八条第2款规定:工程自筹部分资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五个月内甲方(南岭村)拨付给乙方(九天公司),甲方(南岭村)逾期未付,按每月3‰利息结算付还。九天公司认为其合同系套用模板,3‰属于录入错误,南岭村村干部同意改过来。九天公司认可其所提交的合同上3%系手改,而南岭村所提交的合同上载“按每月3‰利息结算付还”,且系打印,无涂改痕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九天公司主张的南岭村应按每月3%付还利息的情况下,南岭村逾期未付,每月利息应按3‰计算。合同开头载“鉴于业主为建设建制村通村水泥砼路面工程项目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书,现由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该合同系为砼路面工程而订。古田县交通局所发《关于印发古田县平湖镇端溪至南岭公路砼路面工程竣工验收纪要的通知》载,2009年3月1日,由古田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古田县平湖镇端溪至南岭公路砼路面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其附件载:经实地丈量检测和对业内资料的查看,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2015年7月4日,南岭村出具欠条一份予九天公司,载其欠九天公司水泥路工程尾款131087.35元。砼路面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南岭村出具该份欠条,并注明了所欠尾款。其应依据该份欠条履行还款责任。其辩解的九天公司没有按照设计标准施工砼边沟,不能支持其不履行还款责任。其应按欠条所载金额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九天公司请求判令南岭村支付工程款131087.3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要求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其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利息257768元,其并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虽欠条对利率并无约定,因九天公司与南岭村签订的合同就南岭村逾期付款的利息已有约定,故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3‰执行。对南岭村关于九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087.3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5年7月4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2元,由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65元,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0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叶艳玲人民陪审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