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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鹏与李传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鹏,李传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96号原告:田鹏,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传宾,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田鹏与被告李传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田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田鹏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