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鹏与李传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鹏,李传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96号原告:田鹏,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传宾,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田鹏与被告李传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田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田鹏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