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但小兵申请执行付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小兵,付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但小兵。被执行人付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32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但小兵申请执行付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志林车牌号为川XX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