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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但小兵申请执行付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小兵,付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但小兵。被执行人付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32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但小兵申请执行付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志林车牌号为川XX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