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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先贵与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贵,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035号原告:王先贵,男,生于1963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许其翔,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同心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华东,总经理。被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同心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华东,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臣念,男,生于1959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司员工。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进,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贵与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贵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贵撤回对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先贵负担。审 判 员 曹琳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兴兰书 记 员 江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