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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XX与赵银听、赵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赵银听,赵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407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听。被告:赵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赵银听、赵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灿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