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XX与赵银听、赵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赵银听,赵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407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听。被告:赵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赵银听、赵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灿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