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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桂菊与张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菊,张良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898号原告:徐桂菊,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良文,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菊与被告张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桂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