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俊峰与张振远、齐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峰,张振远,齐成法,宋俊峰,张振远,齐成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74号原告:宋俊峰,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振远,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齐成法,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峰诉被告张振远、齐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振远、齐成法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振远、齐成法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