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蒋磊与韦志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磊,韦志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503号原告:蒋磊,男,XX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韦志忠,男,XX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案由:合伙协议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蒋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磊负担。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