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桂花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花被执行人:XX周桂花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7862.1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定于当庭给付2000.00元(已给付),2017年12月30日之前再给付2500.00元,剩余赔偿款从2018年起,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4500.00元直至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