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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群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理事长。被执行人:林群清,女被执行人:吕维军,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群清、吕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群清、吕维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兴业县石南镇解放路67号的房地产一幢属被执行人吕维军所有,且设定抵押权人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上述房地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