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雷与方正县电业局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方正县电业局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119号原告:王雷男,1984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明,方正县方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正县电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131123318M(),住所: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法定代表人:康树华,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黑龙XX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雷与被告方正县电业局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明,被告方正县电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方正县电业局赔偿砖铁温室大棚被烧毁的损失人民币36,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08月,王雷在自家宅基地园子内建一处200平方米砖铁温室养殖大棚,饲养动物林蛙幼子15万只,2016年05月01日,因方正县电业局线路维护不当,农用高压线路脱落,将养殖大棚烧毁,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方正县电业局赔偿人民币36,120.00元。方正县电业局辩称,方正县电业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一、王雷大棚被烧毁,在火灾发生后未通过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是供电线路掉落引起的火灾;二、事发地点的供电线路并非是方正县电业局所有,如因该线路造成侵权,应由该线路的实际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三、王雷温室养殖林蛙未办理许可证,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03月11日,杨立滨代表丰产四队(乙方)与方正县电业局(甲方)签订架设10KV、0.4KV抽水线路施工协议书,约定方正县电业局无偿为乙方架设10KV抽水线路。2003年03月24日,双方又签订电力设施维护协议书,约定凡电业局增援架设的抽水、排灌等设施的设备产权归属于电业局所有,交由乙方使用,乙方负责线路、设备的正常维护,乙方维护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自2003年03月11日,方正县电业局架设第一个抽水线路变台后,农户们为抽水种水田,至发生事故时,方正县电业局陆续又批准增加了7个抽水线路变台。自四队分支13号杆至第一台杨立滨抽水站10KV高压线经过王雷宅基地,2013年,王雷在宅基地上自建的一栋面积约159.4平方米砖铁温室养殖大棚。2016年05月01日5时许,王雷家宅基地温室大棚上方的高压线掉落,致使温室大棚上的保温被、塑料薄膜起火后,发生火宅,将砖铁温室大棚烧毁。在诉讼过程中,王雷申请对大棚损失进行鉴定,经黑龙江省仁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恢复原状,损失价格为36,120.00元,其中土建部分:原墙拆除2,100.00元、砖墙砌筑1.4万元;钢结构部分4,520.00元;大棚部分11,630.00元;黄瓜秧670.00元;种蛙3,200.00元。鉴定费用3,600.00元。上述事实,除火灾原因及鉴定意见外,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有双方提供的抽水线路施工协议书、电力设施维护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1.王雷温室大棚发生火灾的原因。王雷提供的方正县松南乡丰产村的证明及证人李某、刘某、徐某、吴某等人出庭证实王雷的温室大棚是由于高压线脱落于大棚上,起火引起的火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客观规律,高压线坠落与大棚起火具有因果关系,方正县电业局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2.王雷砖铁温室大棚的损失鉴定意见为36,120.00元,方正县电业局认为与王雷自述损失差距较大,且黄瓜秧及种蛙在鉴定委托单中未列明,超出了申请范围,王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温室大棚内养殖了林蛙。本院认为,王雷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种植了黄瓜秧及养殖了林蛙,故鉴定意见中该部分的损失共计3,870.00元本院不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予以采信,其他部分的鉴定意见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信。3.2010年06月18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虽双方无异议,但与方正县电业局签订该合同的“杨立彬”与2003年03月24日签订并已履行的电力设施维护协议书中的“杨立滨”应为同一人,但签字不同,方正县电业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2010年06月18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真实性与客观性较低,本院不予采信。4.2015年08月19日签订配电设施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合同的一方是杨立彬抽水站,但签字的为吴某,吴某不是该抽水站的农户,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能证实方正县电业局的诉讼主张,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而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正县电业局作为高压供电的经营者及受益者,高压线路坠落发生火灾系高压电能所致,致使王雷财产受到损失,方正县电业局未提供证据证明王雷大棚被烧毁是王雷故意造成或者系不可抗力所致,故方正县电业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方正县电业局辩解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不是方正县电业局所有,方正县电业局不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的高压线路的产权原为方正县电业局所所有,方正县电业局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该线路产权后归用电方所有,其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方正县电业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王雷人民币32,250.00元及鉴定费人民币3,600.00元,共计人民币35,850.00元;二、驳回王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0元,由方正县电业局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