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0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雅苑31栋5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8971X4。法定代表人:王德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27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和查封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城市猎豹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和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渝X**城市猎豹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