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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与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870号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571900037R(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49号。法定代表人:孙敬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1666-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九道街15号龙电大厦1607室。法定代表人:郝凤翔,职务不详。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