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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忠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忠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24民初2300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兆龙,该社资产管理部职工。被告徐忠礼,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忠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11日,被告徐忠礼在原告下属的五队支行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60%,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被告徐忠礼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徐忠礼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20日偿还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0.60%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罚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9%计息),于2018年8月20日偿还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0.60%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罚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9%计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忠礼负担,与2017年5月17日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四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