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异18号异议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与吉安路交叉路口处。法定代表人左福英,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南栋B座201房。法定代表人陈阳辉,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刘 远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斯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