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城路。法定代表人:黄林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智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健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3)宿中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因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本案执行实际情况,决定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56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宿中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良波审判员  赵述安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