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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执异41号申请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士路23号216室。法定代表人:肖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吊销未注销)法定代表人:孙振法,首席代表。被执行人: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与被执行人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1)烟执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对本院(2000)烟经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现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就中信宁波烟台代表处与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01年3月7日作出(2000)烟经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被告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借款人民币1138000元,利息607098元(自2000年10月17日至执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873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还载明,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的地址为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40号,委托代理人张忠理、丛彬武。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向贵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主判决,贵院立案执行后裁定中止执行,案号为(2001)烟执字第188号。2015年2月6日,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甲方)与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共同签署《抵债协议之健翔》,约定甲方以标的资产【即(2000)烟经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而且按照壹比壹的金额比例抵偿标的债务中的等额本金,标的资产概括转移至乙方,乙方享有标的资产项下所有权益;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5年2月6日,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甲方)与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共同签署《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其载明:“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及承担该等公司相关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2000)烟经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于2015年2月6日将标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从此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取代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成为你们的债权人,享有标的债权项下的全部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现请你们向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2015年2月6日,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签署致贵院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为变更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为强制执行(2000)烟经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案的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6日,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钱磊律师向(2000)烟经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债务人以及承担该等公司相关民事责任的主体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2015年2月15日,钱磊以邮政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邮寄给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收件人:陈金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0号,编号为1081888584805),但该邮件于2015年2月16日被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公司。2015年3月31日,钱磊以邮政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授权委托书》邮寄给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收件人:陈金江、张忠理、丛彬武,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北马路140号,编号为1029375138014),但该邮件于2015年4月3日被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恩济庄派出所查询确认,陈金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恩济里21楼532号。2015年9月26日,钱磊以回执挂号信函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邮寄给陈金江(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21楼532号,编号为XA25958452331),但该邮件于2015年11月5日逾期不取退回。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委托钱磊律师,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先后邮寄至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载明的地址、执行依据载明的地址、法定代表人陈金江的户籍地址,但均因海南健翔船务有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原因被退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退回之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4月3日、2015年11月5日均视为《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之健翔》到达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之日。因此,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已经将转让标的债权的事实通知到达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从而对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事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针对的是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不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普通邮寄送送方式,本案中,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之间的债权转让,中信宁波公司烟台代表处委托钱磊向债务人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均被退回,未能通知到债务人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其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栾焕舸审判员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姝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