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9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蔓茹与陈海明、陈晓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蔓茹,陈海明,陈晓瑜,于云涛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987-1号原告:魏蔓茹,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秉铎,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海明,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陈晓瑜,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第三人:于云涛,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蔓茹与被告陈海明、陈晓瑜及第三人于云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魏蔓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蔓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魏蔓茹负担。审 判 长 杨 峥代理审判员 陶 源代理审判员 马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