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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才与被告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才,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924号原告:张伟才,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红,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才与被告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原告张伟才负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