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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钰,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叶启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钰酒后欲到漳平市桂林街道后田洋市场入口处麻将馆打牌,遇到被害人许某与芦小伟、陈某1、陈某2等人在该店内打牌。被告人陈钰与被害人许某因借款纠纷发生口角,持茶水互泼并发生互殴,被在场人员制止并将被告人陈钰劝到门外去。在麻将馆外面,被告人陈钰用语言威胁被害人许某,被害人许某不忍威胁,走出麻将馆与被害人陈钰争吵,双方发生了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陈钰趁被害人许某不备,持械将被害人许某的左侧背部刺伤两处。在等候救护车期间,被害人许某很生气,就去麻将馆拿出了凳子砸到了被告人陈钰,被告人陈钰拿了一根棍子打了被害人许某的头部致出血,双方再次被在场人员劝开,之后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主要损伤为左背部裂创,分别为19.0cm、3.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钰在漳平市山水大酒店被抓获。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钰与被害人许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人陈钰赔偿被害人许某全部经济损失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许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2、陈某1、芦小伟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漳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出具的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漳公刑法医伤鉴字[2016]0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陈钰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钰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纠纷引发,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陈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钰持械伤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年201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家  懋人民陪审员 刘  建  安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丽雅(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