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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观音生与广州市广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观音生,广州市广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张观音生,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颜斌,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汉中路(厂房A1),组织机构代码:56020804-5.法定代表人:张耀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观音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张观音生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1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润新助理执行员  朱冠华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