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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亮、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亮,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超市,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超市。负责人:徐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诺,女,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超市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武,男,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魏亮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超市、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上诉人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