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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米振忠与唐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振忠,唐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417号原告:米振忠,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身份号码:×××。被告:唐凤林,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号码:×××。原告米振忠与被告唐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振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凤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振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并负担此款自2016年1月16日起直至还结为止的二分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被告以包地着急用钱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利息为2分,出具一枚借据。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被告唐凤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民事诉讼权利,视为被告唐凤林承认原告米振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凤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米振忠返还所借款30000元,支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还请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唐凤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秀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