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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巧云与赵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巧云,赵鸣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238号原告:孔巧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赵鸣晓,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0日,无业,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孔巧云与被告赵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孔巧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巧云负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