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巧云与赵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巧云,赵鸣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238号原告:孔巧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赵鸣晓,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0日,无业,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孔巧云与被告赵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孔巧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巧云负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