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晓波与于海、崔丽丽、于道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波,于海,崔丽丽,于道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035号原告:单晓波,女,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海,男,公主岭市人,现住��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崔丽丽,女,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于道西,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单晓波与被告于海、崔丽丽、于道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单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105262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于2015年8月4日及2015年8月11日分二次在原告处分别借款1300000元和8052620元,并出具二份借条,约定每万元每月利息为1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单晓波提供身份信息无法找到被告于海及崔丽丽,且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原告单晓波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晓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