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申英、代行军等与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英,代行军,耿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525号原告:刘申英,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代行军,男,成年人,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安,东平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刘申英、代行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申英、代行军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