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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申英、代行军等与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英,代行军,耿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525号原告:刘申英,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代行军,男,成年人,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安,东平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刘申英、代行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申英、代行军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