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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好董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镇海好董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好董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91022-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诚路158号7幢。法定代表人:董启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11513-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A区。法定代表人:陈崇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好董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东光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异代书 记员  严逸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