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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冯树宾与矦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宾,矦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树宾,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畏山村二组。被执行人矦永华,又名候永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兴南村四组。本院在执行冯树宾与矦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9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文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