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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0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庆西与厉剑、王亚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西,厉剑,王亚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083-1号申请执行人徐庆西,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厉剑,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亚囡,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庆西与被执行人厉剑、王亚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厉剑、王亚囡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庆西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徐庆西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中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6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厉剑到庭申报财产,但未能履行义务。3、2016年9月25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6年9月25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6年9月25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6、2016年9月25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亚囡名下拥有苏C×××××轿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因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7、2016年9月25日,向证券管理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6年9月25日,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3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7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厉剑、王亚囡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庆西借款本金70000元,诉讼费775元及利息,已付10000元,余款自2017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11、2017年4月17日,因被执行人厉剑申报财产不实,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决定对其暂缓执行。12、2017年4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7077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1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