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明荣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明荣,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现暂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宋明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黔27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明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提讯原审被告人宋明荣,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明荣以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明荣撤回上诉。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7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莎审判员 姚清明审判员 邹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敏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