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仓与郭永林、程敬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仓,郭永林,程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54号申请人:陈金仓,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郭永林,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程敬东,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陈金仓与被申请人郭永林、程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金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