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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仓与郭永林、程敬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仓,郭永林,程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54号申请人:陈金仓,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郭永林,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程敬东,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陈金仓与被申请人郭永林、程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金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