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四毛与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陈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四毛,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陈颖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618号原告:胡四毛,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316092375676399051,地址:上高县泗溪镇。法定代表人:熊桂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颖峰,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胡四毛与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陈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四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陈颖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四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废纸款1576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就有生意往来,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收购原告的废纸,至今还有废纸款未付清,原告屡次向被告追付货款,被告一直拖欠。在2017年1月,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纸款明细表并加盖公章,被告陈颖峰写下承诺书,承诺年前归还所有款项,迄今为止仍然未归还余款。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陈颖峰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原告胡四毛定期出售废纸给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6月,共有157689元货款未结。2017年1月1日,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出具“2014年6月份止应付胡四毛黄纸款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确认,共欠原告胡四毛货款157689元。被告陈颖峰系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1日出具承诺书:“瑞宏纸业欠胡四毛废纸款于2017年老年前付清,如还有未清款项拿设备抵清”。以上事实,有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物资过磅单,黄纸款明细表、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收购原告胡四毛的废纸,共欠货款157689元,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陈颖峰承担还款责任,因该款属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四毛货款157689元。限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四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被告江西省上高瑞宏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14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