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世生对董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世生,董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15号(2017)吉0582财保15号之一申请人:李世生,男,1951年0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集安市太王镇禹山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娥,女,1949年11月0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太王镇禹山村。被申请人:董宣,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头道镇苇沙河村。申请人李世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宣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世生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宣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吉ER33**),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李世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