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爱伟,刘怡,张朝飞,夏爱华,尤朝花,夏爱森,夏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2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女,197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系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芬芳,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职员。被执行人夏爱伟,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刘怡,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朝飞,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爱华,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尤朝花,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爱森,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爱平,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爱伟、刘怡、张朝飞、夏爱华、尤朝花、夏爱森、夏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执5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依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