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庆梅与陆会皊、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梅,陆会皊,赵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梅,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陆会皊,女,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赵永强,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庆梅与被执行人陆会皊、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会皊、赵永强给付借款406045.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990.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传唤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位案款17000元。3、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及车辆。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天都嘉园东区20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已被另案处置。另有20号楼3号车库一栋已被本院查封。5、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再次传唤被执行人陆会皊、赵永强,被执行人陆会皊、赵永强与申请执行人张庆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会皊、赵永强自愿将新沂市天都嘉园东区20号楼3号车库作价5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接收。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67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陆会皊、赵永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庆梅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