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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恢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俊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俊华,马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恢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224号。法定代表人蔡绍英,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熊俊华,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马小珍,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熊俊华系夫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2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以(2016)鄂0116行审2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5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俊华、马小珍已履行部分义务,并申请出示其家庭成员疾病证明。经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熊俊华、马小珍达成和解,本案现已执结。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权利已经实现,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5)第12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