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7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207号原告王某,女,194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史某,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卿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超 来源: